深圳通過立法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深圳標準將嚴于國家標準 據了解,《條例》“修改二稿”刪除了原來提出的制定食品安全特區技術規范的內容,并把制定食品相關推薦性標準,明確為制定深圳標準。
深圳通過立法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1月10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召開,并審議了《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條例明確提出深圳可針對本地消費量大的食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深圳標準,對拒不召回不合格食品的,有關監管部門可依法予以沒收或者銷毀。
深圳標準將嚴于國家標準
據了解,《條例》“修改二稿”刪除了原來提出的制定食品安全特區技術規范的內容,并把制定食品相關推薦性標準,明確為制定深圳標準。今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在食品質量、營養健康、過程控制等方面組織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廣東省標準的深圳標準。
有關部門將重點研究制定深圳標準的領域,涉及具有較高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本地消費量大的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特殊食品,地方特色食品。此外,還將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管理、檢驗檢測方法等方面研究制定深圳標準。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建立食品深圳標準認證和標識制度,對符合深圳標準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或者服務賦予深圳標準標識權。
重構政府食品安全監督機制
政府監督是食品安全監督的重點,《條例》分別規定了市區政府、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的職責,并創設了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督導員制度,重構了政府食品安全監督機制。
為明確食品安全監督員的身份性質、執法權限等,《條例》明確了各區在社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監督員,食品安全監督員可以從事巡查登記、現場快速檢測、收集并報告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等,同時規定食品安全監督員取得的現場快速檢測結果不作為行政執法依據。同時,明確了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員的培訓考核和證件管理,食品安全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前往廣西北海市供深農產品基地開展實地調研的意見,《條例》還完善了與主要食品輸出地相關管理部門建立聯動工作機制的具體要求,從源頭上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貨不對板”可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
《條例》對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職責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原“修改一稿”對企業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行為,給予了較為嚴厲的懲罰。但經研究,企業這種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應當受到制裁,鑒于其符合國家標準不會產生安全問題,不宜處罰太重。
因此,《條例》降低了處罰力度,提出食品安全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其公開聲明的標準但是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期限屆滿仍不符合其公開聲明的標準,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
《條例》在監督抽查重點中增加了傳統節假日期間的應節性食品或者應季消費量大的食品。同時規定,食品經檢驗不合格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拒不召回或者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沒收或者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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